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刘武俊说,正是基于对权力可能蜕变的审慎,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才应运而生。如果说“以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推崇的一种法治信条,那么“以舆论监督权力”则堪称现代公民社会弘扬的一种民主理念。“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舆论监督的威力正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社会问题公诸于众,让舆论的阳光驱散恣意的阴霾,让滋生腐败现象的霉菌难觅藏身之地,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共鸣:乾坤朗朗,岂容腐败!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说,传媒监督是一种软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是有限的。从传媒的角度来说,它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但不能强迫司法人员接受某种意见;从司法的角度来说,传媒所形成的压力是外在的、说服性的、非强制的,司法官员可以不接受传媒的意见,但不应当不考虑传媒的意见。因此,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总体上说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力量。
中国青年报社卢跃刚也认为,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司法不能独立的原因之一归于媒体报道产生的舆论压力,因为传媒监督是软性的,而法律则是刚性的,也许有少数案例中由于受到政治的、舆论的压力而在量刑时有所偏差,但不能因此认为媒体就有了所谓的“话语霸权”。舆论监督权严格说来是公民权利,这种权利的主要依据是宪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夏勇说,中国传媒监督司法有三大利:可以作为司法不公的特殊救济手段,对公众有益处,对具体案件中的司法机关、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益处;也有四大弊:妨碍审判独立,侵犯公民获得公平审判权利,传媒审判,造成传媒腐败。因此,长远办法是跳出“媒体监督司法”的套路,形成媒体与法院关系的法律框架。